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7民初58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北乾行(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72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