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02民初696号
原告:襄阳市晴**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吕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晴**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晴**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晴**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晴**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襄阳市晴**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