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

陶冶与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4269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陶庄镇柳溪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原告***与被告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由,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