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4269号
原告:陶冶,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陶庄镇柳溪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原告陶冶与被告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陶冶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由,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冶负担。
审判长陈旻
审判员滕云
人民陪审员袁福庆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