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421民催10号
申请人: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陶庄镇柳溪路126号。
负责人:***。
申请人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9年2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汇票付款期限也已到期,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22819398,票面金额为5000元,申请人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出票行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日期2018年11月5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