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7执148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端义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隗世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苏0117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隗世锋支付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价款5209112.93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735元。因隗世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66847.93元,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审理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和房产。2018年7月20日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不包括查封的房产)。因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审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魏长清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