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7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825273438,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