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南京立志高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3115号
上诉人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南京立志高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南京立志高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催交仍未能按照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南京立志高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晗庆 审判员  李 剑 审判员  张殿美
书记员  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