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景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景照明有限公司与江门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执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1号嘉麟豪庭A座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60361H。
法定代表人:徐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劲松、朱桂平,均系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门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峰玉湖西畔(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62945019T。
法定代表人:阮伟东。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景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江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江仲经字第6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江门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报酬296616.3元及相应利息(以296616.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支付仓租费16000元、误工费72000元、仲裁费13851元。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景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江门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JY××××小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对上述车辆进行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轮候查封江门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峰二、三坑(土名)的四处地块,其中地块【粤(2017)江门市不动产权第2××7号、粤(2017)江门市不动产权第2××5号】由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5执保1357号案首封处置,地块【新国用(2011)第0××7号、新国用(2011)第0××6号】由本院(2020)粤07执641号案处置,并已发出参与分配函。上述地块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会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除上述地块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景照明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轮候查封的车辆、地块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执6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景照明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郭俊平
审 判 员 张志强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方雪莹
书 记 员 吴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