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

海宁市嘉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嘉商终字第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市嘉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商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商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