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

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海催字第68号 申请人: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5日发出公告,于2014年12月31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立即宣告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65150,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三得利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桐乡市恒达经编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5月25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