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91民初31号
原告:九华乡拥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拥华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告:安徽省九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九华街白马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华乡拥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徽省九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华乡拥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华乡拥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1367元,由九华乡拥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