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昊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昊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文德汇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9999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昊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瑾路10号南宁东盟商务区新加坡园逸墅公馆B单元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文德汇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B5-C

法定代表人高为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秀锋,北京睿识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昊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文德汇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5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昊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昊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北京文德汇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广西昊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六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广西昊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杜卫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