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10执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龙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汪家街道大甸子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辽宁龙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辽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234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额:1370155.80元及相应利息等。2025年9月1日立案执行,2025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申请执行人保全查封的4处房产为政府保交楼,无法处置。经与被执行人企业协调其提供4处在建工程住宅供本院执行,本院已对该4处在建工程住宅进行查封和网签查封。因属在建工程目前还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