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3民初9992号
原告:辽宁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汪家街道大甸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6944942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沈阳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55508064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X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上蒲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589387307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X公司与被告沈阳X有限公司、被告沈阳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计1,559元,由原告辽宁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