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执保1121号
申请人: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路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410269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许家湖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5786048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56504.3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56504.3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