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以利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台州以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1民初5676号
原告:温岭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东片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2002325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以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333号创业大厦1幢2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81691339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以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1.5元,由原告温岭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