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

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1224民初2615号 原告: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大广工业集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2MA1B8CAP3C。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开发区通江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3253034786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240元,由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