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

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8097号
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通江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罗明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颖,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邵阳。
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 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邬晓琳
书 记 员  宁婉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