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2049号
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2530347868,住所地泰兴市通江路**。
法定代表人:罗明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颖,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天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34613214XU,住,住所地泰州市泰镇路东侧、疏港路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陈忠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群,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6383572XL,住所地泰兴市,住所地泰兴市根思乡根兴路**
法定代表人:刘小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天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在(2021)苏1291民初2049号民事调解书中予以明确。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