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知民初383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门303。
被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美好景象西安分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好景象西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美好景象西安分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好景象西安分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美好景象西安分公司。
审判长 陈 晶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淼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