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视明(江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可为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29607号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江西可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江西可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