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29607号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江西可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江西可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