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04知民初321号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95年9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