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某某、刘某某等与陈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3民初155号 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70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76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生于1974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东新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坪区御史乡烂洞子村村委会,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御史乡烂洞子村村委会。 负责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刘某某诉被告陈某、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坪区御史乡烂洞子村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2元,由原告周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