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某与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02民初4076号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4年12月30日,汉族,户籍地广安市广安区,现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望鹤路江山丽景四期二幢一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4月16日,汉族,住广安市岳池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