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3民初206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8日,住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东新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雷震,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15日,住广安市岳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于2018年8月23日以需要组织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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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