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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有限公司;济南某有限公司;泰安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0112民初24600号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泰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某公司)、被告泰安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某公司、泰安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济南某公司向我司支付欠付电梯保养费32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74.8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9月9日为1574.86元);2.请求判令泰安某公司对济南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济南某公司、泰安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因济南恒大城地块-S栋公寓9台电梯设备临时用梯使用及维修保养事宜,我司与济南某公司签订了合同。维修保养合同约定我司需对电梯需进行维修保养,并对临时用梯维某费结算和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约定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维修保养合同项下9台需进行维修。以上每台电梯月度保养价格450元/月,电梯的有偿维某期限为2023年6月25日至2024年2月24日,共8个月,合同含税总价为32400元。维护保养期限内,我司已全面履行完毕9台电梯对应的维修保养义务。维某期限到期后,济南某公司亦向我司出具了《证明》、《满意度调查表》,确认我司已完成2023年6月25日至2024年2月24日期间的电梯维某义务,济南某公司应当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我司向济南某公司正常催请临时用梯维某费32400元至今无果,我司现亦主张济南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74.86元。同时,某乙有限公司,泰安某公司作为济南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济南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我司、济南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我司依约全面履行了义务,则济南某公司应足额支付电梯保养费并就逾期情形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了维护我司自身的合法权益,遂涉诉到法院,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济南某公司、泰安某公司缺席,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9月11日,济南某公司(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X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电梯提供使用及维修保养服务,服务时间2023年6月25日至2024年2月24日共8个月,金额共32400元。(不足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折算费用,从办理交接甲方使用开始计算。)。第6.8条约定乙方已按合同内容保质、保量完成保养工作,甲方需按时付款;若逾期二个月未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济南某公司、某公司均加盖公司公章,法人张某、罗某加盖个人名章确认。 济南某公司为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致:某公司我司与贵司签订的维某合同共计9台电梯,维某期限2023年6月25日-2024年2月25日,维某单位已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内容完成相应阶段维某,且电梯运行正常……”该证明加盖了济南某公司工程部业务专用章。 2025年7月24日,某公司通过EMS向济南某公司邮寄了《催款函》,要求济南某公司支付临时电梯使用及维修保养费32400元,该邮件被拒收。2025年9月5日,某公司通过EMS向济南某公司法人张某邮寄了结算资料,2025年9月8日张某签收前述材料。但,截至庭审之日,济南某公司未进行付款。 济南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3日,泰安某公司系其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 另查明,因泰安某公司为公告送达,某公司支出公告费400元。 本院认为,某公司与济南某公司签订的《X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约。本案中,某公司已依照合同约定为济南某公司提供了电梯维修保养服务,但济南某公司未向某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32400元,构成违约。因此,某公司诉请济南某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324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某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对违约金已明确约定为完成保养服务后2个月付款。本案中,案涉合同已于2024年2月24日履行完毕,某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电梯保养费32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某公司支出的公告费,该费用系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合理费用,且已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泰安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济南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泰安某公司系其唯一股东,泰安某公司未举证证明济南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此泰安某公司应对济南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济南某公司、泰安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的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甲有限公司电梯保养费32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电梯保养费32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济南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甲有限公司公告费400元; 三、泰安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元,由济南某有限公司、泰安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赵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