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153民初7791号 原告: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某、许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护保养费100355.8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本金100355.8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5月25日签订《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荣昌项目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补充协议,并于2024年1月26日对维护保养费进行结算,共计100355.8元,但未得到被告回复。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按照合同实际履行进度已向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保养费19470元。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提供余下的保养服务,亦未提供保养记录单等资料,我方不应支付剩余保养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乙方)于2021年5月25日签订《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日常的维修保养和急修服务。第二条日常维护和保养内容乙方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第四条本合同期限自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之日起。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前重新签订合同......第五条电梯维保清单以及日常维护保养费:使用单位某中心,电梯1#、2#,月价290元/台,数量2台,服务期2021.6-2021.12;使用单位某小区二期,电梯梯号29-1#、32-2#,数量8台,月价290元/台,服务期2021年6月-2021年12月;31-1#、38-2#数量11台,月价290元/台,服务期12个月;14-1#、40-2#、15-1#、39-2#数量10台,月价330元/台,服务期12个月。第六条结算方式,每季度维保期满后支付给乙方该季度维保费。甲方若未按规定时间支付费用的,按未付款部分的每天万分之四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为丁某,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首部及尾部甲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在合同首部及尾部乙方处加盖公司公章。 合同签订后,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了电梯维保义务。其中某小区二期33-1#、33-2#、34#、35-1#、35-2#、36-1#、36-2#、37-1#、37-2#、38-1#、38-2#、39-1#、39-2#、15-1#、15-2#、15-3#、14-1#、14-2#、14-3#、40-1#、40-2#电梯的维保时间延长至了2022年10月10日。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案涉电梯系其销售给某某公司,电梯质保期维护期本为一年,到期后又延保至2022年10月10日。 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19470元,包含某中心1#、2#电梯、某小区二期32-2#、32-1#、31-2#、31-1#、30-2#、30-1#、29-2#、29-1#2021年6、7、8三个月的维保费;33-1#、40-2#、40-1#、39-2#、39-1#、15-3#、15-2#、15-1#、14-3#、14-2#、14-1#电梯2021年7、8、9三个月的维保费。 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2022年3月3日、2022年7月4日、2023年1月14日开具购买方为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费发票四张,金额共计100355.8元。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4年1月26日在微信上联系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丁某并催促对账、付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保单复印件、情况说明、银行转款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约履行了电梯维保服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服务费。根据双方签订的《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保单复印件、原、被告的陈述等可知,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从2021年5月21日至2022年10月10日向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电梯维保服务,维保费服务共计100355.8元,扣除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维保费19470元,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尚欠付维保费80885.8元。关于资金占用损失,依据《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应是每季度维保期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该季度维保费,按照前述约定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季度向原告支付当季度电梯维保费。结合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4年1月26日在微信上联系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丁某并催促对账、付款。故资金占用损失以80885.8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为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维护保养费80885.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80885.8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2元,由被告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44元,由原告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承担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