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康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淀区**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B座十层C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康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13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康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商业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无网络银行账号、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虽开立有多个银行账户,但均已被其他案件予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有多个对外投资,但大多已被冻结或无法找到目标公司。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北京康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执行线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外建浙江百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无法找到目标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经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不在工商登记的地址办公,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133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林 骁 审  判  员   ***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