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5671号
申请人:北京康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B座十层C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房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6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康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房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30769.24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房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769.2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