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23民初26号
原告:恩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
被告:巴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南通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恩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通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恩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恩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