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8民初771号
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9793253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鹤峰县向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州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685634734R。
法定代表人:向**,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峰县向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2022年6月16日开庭审理时,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