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执1792号
申请执行人: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9793253A。
法定代表人:谭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承珍,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恩施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68441435Y。
法定代表人:谢绍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2801执17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增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