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荣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恩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恩施市梦柔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10463号
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9793253A。
法定代表人:谭圣,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珍,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市梦柔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0BNP3P。
法定代表人:刘守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市梦柔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泽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