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荣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恩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美孚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1148号
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9793253A。
法定代表人:谭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美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888号1520、1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8985696XC。
法定代表人:胡彩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美孚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6元,减半收取计25.6元,由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晖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