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荣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恩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恩施市朝泰丽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5938号
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9793253A。
法定代表人:谭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珍,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市朝泰丽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朝丽水湾小区。
负责人:胡百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秦潇,湖北汇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市朝泰丽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以双方庭外调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4元,由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彬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