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荣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恩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通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3民初1609号
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9793253A。
法定代表人:谭圣,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通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恒大御景湾7栋2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PM9A21J。
法定代表人:唐俐强,总经理。
被告:巴东众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茶店子镇茶庵寺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9BNBF81。
法定代表人:吴刚,总经理。
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通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巴东众有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以与被告湖南通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巴东众有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通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巴东众有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应减半收取24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邓正灿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