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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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5269号
原告:***,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苏诉讼代理人:**艇,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泳(系被告***同事),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0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8533600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10-15层、19-21层、艮园小区17幢101室、艮园小区17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
责任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