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万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4721号
原告: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09号3楼。
法定代表人:徐乔根。
被告:杭州富阳万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灵桥镇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31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建科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吴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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