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1012号
原告: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未来科技城向往街199号星月园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乔根。
委托代理人:朱红亚。
被告:杭州富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灵桥镇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羊正文
原告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新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