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2民初2015号
原告:绍兴***智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金德隆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爱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萍,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v>
法定代表人:徐乔根。
原告绍兴***智能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智能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6元,由原告绍兴***智能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敏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寿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