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40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未来科技城联创街199号星月园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乔根。
被执行人杭州宏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东风村平山。
法定代表人:汪柏贤。
申请执行人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宏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8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宏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运行维护费78205.48元、违约金13803.27元(自2018年3月20日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宏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宏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宏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宏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杭州宏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10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宏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宏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浙0111破申3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了杭州宏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苏志勇审判员周曹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怀 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