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知民初172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座18层18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宏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宏安安装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以青海宏安安装有限公司有还款意愿且已偿还欠款本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92元,减半收取6396元,由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396元退还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薇
审 判 员 易淑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 佳
书 记 员 ***
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