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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某乙有限公司、朝阳市某甲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13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朝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某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市某甲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朝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裁字(2023)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以及线下查询公积金、不动产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朝阳市某甲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辽13执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条件具备后,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