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1302执1058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77799931P,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双塔古街9号A座41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3030012031765,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中山大街二段8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其他案由一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执监2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人民币6019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该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职权将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该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职权将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