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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02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77799931P,住朝阳市双塔区双塔古街9号A座41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3030012031765,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中山大街二段8号。 负责人:***。 本院在朝阳市××与朝阳市××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首执案号为(2021)辽1302执1058号,该案执行后已在2022年执行回款150万元,之后被执行人朝阳市××区人民政府已拿出协商给付方案,承诺于2023年末前全部给付完毕,并于2023年1月份履行200万元,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朝阳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给付方案,并于2023年2月23日同意该案已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理由,终结该案,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案可以恢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302执17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江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