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02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77799931P,住朝阳市双塔区双塔古街9号A座41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3030012031765,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中山大街二段8号。
负责人:***。
本院在朝阳市××与朝阳市××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首执案号为(2021)辽1302执1058号,该案执行后已在2022年执行回款150万元,之后被执行人朝阳市××区人民政府已拿出协商给付方案,承诺于2023年末前全部给付完毕,并于2023年1月份履行200万元,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朝阳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给付方案,并于2023年2月23日同意该案已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理由,终结该案,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案可以恢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302执17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江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