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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江苏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13371号 原告:沈某某,男,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某,江阴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江苏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某某的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沈某某已预交),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