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破申11号
申请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住所地江阴市澄江镇通运村8组。
投资人:***,该厂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2021年11月5日,申请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下简称建筑装璜厂)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澄星股份重整。2022年1月7日,澄星股份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和解,2022年3月11日,澄星股份提交和解协议草案。2022年3月11日,建筑装璜厂表示其对澄星股份和解申请无异议,法院受理对澄星股份和解视为其同意撤回对澄星股份的重整申请。
本院查明:澄星股份系于1994年6月28日经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定向募集股份制企业。1997年6月27日,澄星股份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078。2001年3月3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澄星股份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澄星股份现住所地为江苏省江阴市××街××号,注册资本为66257.2861万元,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制造、销售,本企业自产的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出口,电子产品制造、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农副产品销售,技术咨询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批发(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
2021年10月12日,澄星股份公告其2021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版),显示:截止2021年6月30日,澄星股份资产总计为3416116619.04元,负债总计为3806481471.28元,所有者权益为-390364852.24元。
澄星股份作为被执行人的(2021)云03执601、602号及(2021)苏02执334号等多件执行案件,已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等多家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上述事实,有澄星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版)、工商资料、财务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破产审查期间,澄星股份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表示,其已在进行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庭外重组,庭外重组可能衔接重整,也可能衔接和解,具体方案在筹划中,申请本院给予其6个月时间进行庭外重组以衔接庭内重整或庭内和解。建筑装璜厂亦同意加入庭外重组,一并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据此,本院同意给予澄星股份6个月时间进行庭外重组。庭外重组期间,澄星股份与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商业谈判,制作了和解协议草案。
本院认为,澄星股份提供的其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初步证明其在2021年6月底就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澄星股份还有多件被执行案件被多家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存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这一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上述情形表明,澄星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现澄星股份通过庭外重组拟定和解协议草案,并申请和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和解申请予以准许。
另外,建筑装璜厂表示法院受理对澄星股份和解视为其同意撤回对澄星股份的重整申请,现本院受理澄星股份和解,建筑装璜厂的重整申请即自愿撤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和解申请;
二、准许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撤回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