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䍗京沐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754号 原告:南京沐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沐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沐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沐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沐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1元(南京沐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京沐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