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81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55153602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557号时代国际大厦C栋1-3层。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250238337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107675,住所地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的(2021)苏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应归还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代理费5万元。
被执行人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2022年2月8日,本院已受理江阴市地区总部经济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澄星集团提出的重整申请一案;2022年3月14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澄星股份的破产和解一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